关于组织参加“2012年世界电信和信息社会日纪念大会暨南方通信论坛”的通知 (2012.05.08)

关于购买《通信行业法规选编(四)》的通知 (2012.02.28)

关于举办“2011年度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年检培训班”的通知(第二期) (2012.02.23)

关于转发《举办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》解读及税收筹划培训班的通知》的通知 (2010.07.29)

行业协会会员对本会评价调查表(2010.05.27)

行业协会理事对本会工作评价调查表(2010.05.27)


协会帐号:
44001400112050032966
开户银行:
(广州市)建行执信南路支行

 

 
 

广东省通信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

  第一条 为使本协会按规定合理收取会费,加强对会费的管理,现根据广东省民政厅[93]粤民社169号文件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 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,是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,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的。
   本会费的标准,由协会理事会通过,经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后,报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处审定。日后此标准变更时,亦按上述程序核定。

  第三条 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暂定如下:
  (一) 理事长会员单位,年度会费为60000元;
    (二) 副理事长会员单位,年度会费为20000元;
    (三) 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单位,年度会费为10000元;
  (四) 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单位,年度会费为5000元;
  (五) 理事、普通会员、事业单位,年度会费为2000元; 
    (六) 企业会员单位如果愿意提供超过以上标准的会费, 只能以赞助形式提供;
   (七)企业会员单位如果确有困难,未能缴纳会费的,可向协会提供申请,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批准其免交会费。

   第四条 企业会员单位会费,企业应从自由资金中开支, 协会收取会费以后,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、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《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》,所收会费,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,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福利和办公开支, 不得挪作他用。